2008年12月17日星期三

还原人权宣言的道德本义

《宣言》本质上是一篇道德宣言,任何试图使之非道德化的解读方向,都可能弱化其震撼人心的力量。《宣言》开章明义,“人人生而自由,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 等。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,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。”由此可以看出,所谓人权要求,不仅是基本的生存需求,而且还有“良心”的道德考量。假如因为“生 存”而轻忽“良心”,就会出现今日所见之怪现状,以“生存人权”作为政府遏制人之尊严的枷锁,将百姓视为只知“吃喝拉撒”的低等生物,而忽视他们参与政 治,获取基本尊严的生命要求。
  重新审视《宣言》,我们固然需认真对待三十条内容中主体部分的社会、政治及文化的权利清单,但是与开篇所言之原则相比,何者为人权之条件,何者为人权之基石,则需要得到充分的澄清。
   君不见今日许多后发国家经济迅速崛起,同时也散播出各种“人权变形论”。要么强调国家利益之绝对优先性,一面操弄国内的狭隘民族主义,一方在国际社会中 将本国塑造出“被侮辱与被损害”的假象;要么则是将“人权”缩小为人类的基本生物性需求,而将政治仅仅看成是一种“统治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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